離婚時約定一方可以不支付孩子撫養費,之后還可以主要嗎?上海離婚律師通過上海離婚時約定不符孩子撫養費同樣可以主要的審判案例對這個問題的法律咨詢進行解答:
【案例簡介】
蔡某鴻系蔡某與余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與余某在縣民政局登記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蔡某鴻由女方余某撫養,生活費、教育費以及其它費用均由女方余某自愿負擔。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鴻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兒童醫院、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上海兒童醫學中心、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新華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近7萬余元。
因余某經濟困難,沒有生活來源,且為婚生女治療已花費數萬醫療費,據此,原告蔡某鴻起訴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鴻醫療費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給付蔡某鴻生活、教育、醫療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的母親離婚時約定原告蔡某鴻的撫養費由其母親全部承擔,但該協議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為原告蔡某鴻父親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
因此,原告蔡某鴻要求被告蔡某給付撫養費的訴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另原告蔡某鴻患雙側甲狀腺乳頭狀癌伴頸淋巴結轉移(T1N1bMO),后續還需住院復查或治療,考慮到醫療費開支較大,后續治療的不確定性、余某照看原告蔡某鴻無法工作等情況,理應由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母親余某共同分攤已產生的費用。
結合本案李某強的年齡、生活需要、當地生活消費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經濟收入,法院最終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鴻撫養費500元,直至年滿十八周歲止。原告蔡某鴻自2020年起實際產生的醫療費(扣除可報銷的部分或通過籌款平臺籌得的款項后)由被告蔡某與原告蔡某鴻母親余某憑醫療費發票平均分攤。
【律師分析】
夫妻雙方離婚,子女撫養問題是其中極為關鍵的環節,這不僅關系到夫妻雙方能否妥善地辦理離婚,更關系到子女未來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長。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夫妻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后孩子由一方撫養,撫養費由撫養子女一方自行承擔,另一方不承擔撫養費。
但在婚姻關系解除后一段時間,往往撫養子女一方又會以子女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和相關司法精神,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屬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離婚協議可以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決不能限制或剝奪他人的合法權益。
最后上海離婚律師強調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