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訴訟律師告訴你法律對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程序審理案件有哪些主要規(guī)定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起訴、自訴或者檢察機關的公訴,依法對該案進行第一次審理所應當適用的程序。第一審程序也叫一審程序或初審程序。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一審程序均有詳細規(guī)定。
(1)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一般分以下七個具體步驟:
①對檢察院提起的公訴進行審查。
②對于決定開庭審理的,要做好審理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③宣布開庭。
④法庭調查。
⑤法庭辯論。
⑥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⑦評議和宣判。
(2)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自訴案件,其程序基本與公訴案件相同。但也有以下三點不同之處;
①對自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隨時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訴。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能適用調解。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訴。
(3)基層人民法院對輕微的刑事案件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在20日以內審結。
(4)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民事(經(jīng)濟)案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因不同的案件而適用以下不同的程序;
①普通程序;
②簡易程序;
③特別程序;
④督促程序;
⑤公示催告程序;
⑥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5)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在審判程序制度等方面,都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判,但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對行政案件的具體問題規(guī)定較細,對于許多與民事案件有共同點的問題,規(guī)定較少,甚至未作規(guī)定。對這些未作規(guī)定的問題,審理案件時仍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即參照民事訴訟中的普通程序進行審判。但要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比如:不適用調解;不搞獨任審判,都應組成合議庭;審限為3個月,而不是6個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