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拆遷律師多年實踐中,關于產權調換差價的支付方式的爭議是常見的,那么如果一方拒絕支付產權調換房屋差價法院會怎樣判決呢?
【案件詳情】原告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在某街道范圍內進行拆遷工作。被告房屋在拆遷范圍內。經原告和被告協商,雙方決定采取產權調換的形式,對被告所有房屋的拆遷進行補償,并簽訂了產權調換協議。
該協議規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兩居室公寓和一套三居室公寓作為產權交換。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原告歸還給被告的同等面積的房屋面積差價1450元/平方米,
原告與被告交換產權的房屋面積不足部分由被告按照市場價格重新支付給原告,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房屋附屬物的賠償。協議達成后,被告如期搬遷,并將房子交給原告拆除。
原告新建的房屋于2020年1月竣工后,被告拒絕支付差價,理由是協議中規定的差價不符合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人民法院申請解決。
【案件審理】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符合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房屋拆遷協議的規定履行房屋拆遷義務。被告拒絕按照房屋拆遷協議的規定支付房價款差額沒有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第111條,被告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告支付房價款差額。一審判決送達后,被告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以原判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本案是因被拆遷人拒絕支付房屋交換差價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如果拆遷補償的形式是產權調換,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進行產權調換的過程中,拆遷人往往要求被拆遷人一次性付清產權調換差價,而被拆遷人往往要求分期支付差價,從而引起支付方式的爭議。
此外,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被拆遷人在交換其產權時,并不準備為交換被拆遷人的產權支付差價。因此,在拆遷實踐中,關于產權調換差價的支付方式的爭議是常見的。
上海動拆遷律師認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產權交易是一種民事行為。根據我國民法的有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分期付款的方式解決差額。如果被拆遷人無力支付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