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事實:共和新路刑刑事律師認定的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接報案登記表;2.到案經過;3.戶籍資料;4.傷情照片;5.住宿登記單;6.通話詳單;7.三臺合一指揮中心接警單;8.醫院診斷病例;9.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監控截圖;10.曹家整形門診病歷;11.技師倒牌明細表;12.證人劉某、許某平、何某的證言;13.被害人何某的陳述;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15.現場勘驗筆錄;16.提取、檢查筆錄;17.視聽資料;18.鑒定結論;19.資質證書。
案情經過:2020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衡陽市沐沫足療店洗腳時,與該店足浴技師即被害人何某相識,并互加微信,后聯系較為頻繁。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出錢給何某幫王某某送早餐至賓館房間,之后便要求何某在房間玩,何某說要上班,被告人王某某就支付100元買何某一個鐘,讓何某陪他并趁機摸了何某胸部。同年5月3日,何某再次給王某某送早餐。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與何某聊天并約定第二天給王某某帶早餐。
次日9時24分和28分、何某收取被告人王某某200元后,于10時20分許到維也納酒店1903房間送早餐給王某某。何某與被告人王某某同時進房間,被告人王某某吃完早餐后,以要抱著何某才能睡著為借口,將何某抱到床上,親何某胸部,摸何某胸、陰部,并脫掉何某的打底褲、絲襪、將何某內褲及衛生巾拉到一邊,不顧何某反對,強行與何某發生性關系,致何某處女膜裂傷、活動性出血。案發后何某撥打110電話報警,并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賠償兩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懷疑何某不是處女而受到敲詐,不同意賠錢并搶何某的手機摔在地上。后被告人王某某與何某同意一同去醫院鑒定何某是否為處女,途中被告人王某某覺得何某是在騙他錢,便改變主意,將何某帶至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青山派出所處理此事,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青山派出所便將何某及被告人王某某送至該局角山派出所處理。
一審判決: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上訴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律師意見:共和新路刑刑事律師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如下:1.王某某在案發前有兩次跟受害人獨處的機會均沒有實施不當行為,且在微信上明確提出女方陪他睡覺,女方沒有明確拒絕,王某某主觀上認為女方對其行為是默認的,沒有強奸的故意。2.王某某沒有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被害人稱腿受傷后不能反抗,明顯不符合邏輯。3.DNA鑒定在女方體內沒有王某某的DNA,且受害人處女膜有輕微破損,不能作為鑒定意見使用,且鑒定取得程序不合法。4.從女方事后向王某某索要錢財的行為來看,亦可證明沒有強奸的事實。綜上,認為王某某不構成強奸罪,請求改判無罪。
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原審認定上訴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王某某自愿認罪。王某某家屬代為賠償受害人損失2萬元,受害人對上訴人王某某進行諒解。衡陽縣司法局對上訴人王某某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認為王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建議適用社區矯正。上述事實有衡陽縣司法局(2021)意字第38號調查評估意見、刑事諒解書、賠償款收據證明。
上訴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上訴人王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且在庭后自愿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上訴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王某某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證明王某某犯罪事實的證據有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鑒定結論、檢查筆錄、證人許某平的證言及報警記錄、監控視頻,證據間能夠相互印證,形成鎖鏈,對王某某的犯罪事實足以認定。法院對該上訴理由不予以采納。
衡陽縣司法局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意字第38號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王某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建議適用社區矯正。綜合上訴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危害社會。據此,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2020)湘0407刑初148號刑事判決對王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銷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2020)湘0407刑初148號刑事判決的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共和新路刑事律師